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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889999发布时间:2024-09-21 12:35:02 点击量:643
本文摘要: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公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解释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对5月31日印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报》(发改能源〔2018〕823号)实行中的有关事项做到了更进一步解释。
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公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解释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对5月31日印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报》(发改能源〔2018〕823号)实行中的有关事项做到了更进一步解释。《通报》具体,今年5月31日(不含)之前已备案、动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不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划入国家接纳规模管理范围,标杆网际网路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维持恒定。对于已动工并未并网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考虑到户用光伏从申请人并网到实际并网一般须要2-3周,具体给与户用光伏一个月的缓冲期,仅次于程度将《通报》公布前已动工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划入国家接纳的规模范围之内。
对于地面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通报》规定,早已划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不含各有不同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不含)前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继续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网际网路电价。科竞争配备的项目,继续执行竞争配备时确认的网际网路电价。所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 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解释的通报 发改能源〔2018〕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电力企业: 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报》(发改能源〔2018〕823号)。
为更进一步作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行中的有关事项解释如下。一、今年5月31日(不含)之前已备案、动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不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划入国家接纳规模管理范围,标杆网际网路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维持恒定。二、早已划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不含各有不同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不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继续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网际网路电价,科竞争配备的项目,继续执行竞争配备时确认的网际网路电价。
三、请求各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作好政策宣介落实工作。请求各派遣能源监管机构强化对并网及政策继续执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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